1、监督性监测: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I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企业自控监测: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次。一般每个生产周期不得少于3次。
3、对于污染治理、环境科研、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中的污水监测,其采样频次可以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另行确定。
4、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查性监测,监测站事先应对污染源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lh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绘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浓度一时间,流量一时间,总量一时间),并与所掌握资料对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据此确定企业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
5、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两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的采样量应与当时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有代表性。文章由华晨仪器整理。